1 适用范围
本指南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和监理要点等。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理。
本指南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所引用文件的.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660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HJ 25.6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DB 44/26 甘肃省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T27 甘肃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814 甘肃省地方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T 753 甘肃省地方标准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2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3.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指建设用地经过调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且需要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项目,不包含风险管控。
3.4 原位修复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块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5 异位修复
将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从地块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搬运或转移到其他场所或位置进行治理修复。
3.6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土壤污染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3.7 环境监理单位
具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承担环境监理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4 工作目的与原则
4.1 工作目的
环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单位**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现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过程中二次污染的控制。
4.2 工作原则
4.2.1 公正性原则
环境监理单位依据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相关文件,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客观、公正地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关工作。
4.2.2 针对性原则
根据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特点和修复工艺,重点针对土壤污染修复期间的二次污染防治要求,开展监督和管理。
4.2.3 适时性原则
鉴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变更,因此环境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环境监理方案与工作内容。
5 工作程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见图1。
图 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6 工作方法
6.1 核查
照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各个阶段涉及二次污染防治等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6.2 巡视
环境监理单位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行视察活动。
6.3 旁站
环境监理单位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监督活动。
6.4 环境监理会议
环境监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环境监理会议,包括环境监理技术交底会、环境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和现场协调会等。会议由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环境监理人员主持,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相关单位派员参加。会议重点记录参会单位和人员、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协商一致的意见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6.5 环境监测
为掌握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及环境影响情况,环境监理单位可通过使用便携式环境监测仪器、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环境监测,辅助环境监理工作。
6.6 记录
包括环境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现场巡视和旁站记录、监测记录等,记录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影像等。
6.7 环境监理日志
环境监理人员针对每日的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记录,形成环境监理日志,重点记录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状况、监测记录、往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存在问题及相应处理措施等工作情况。
6.8 文件
环境监理单位采用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单、停工通知单以及复工指令单等文件形式开展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相关文件格式可参照附1。
6.9 跟踪检查
环境监理单位对其发出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的过程。
7 工作内容
7.1 环境监理准备
接受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委托后,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设施设备和人员准备,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参加技术交底会议等。
7.1.1 设施设备准备
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类型、规模和二次污染防治要求配置监理设施设备,包括开展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以及满足项目需求的常规设备和工具。
7.1.2 人员准备
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需求配置环境监理人员,包括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环境监理人员,并明确各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
(1)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
1)确定环境监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指导环境监理人员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2)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编制环境监理方案,签发修复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文件;
3)处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变更,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
4)检查环境监理日志,组织编写环境监理方案、总结报告。
(2)其他环境监理人员
1)参与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及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负责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填写环境监理日志。
7.1.3 收集相关资料
环境监理单位收集资料包括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相关的技术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等技术文件;
(2)地块及周边环境资料;
(3)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